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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交通部拖车制造商联邦安全条例指南

最后更新:2022年2月8日

1999年航空母舰安全改进法案该法案于2000年1月1日生效,60天前才在众议院提出。该法案标志着联邦政府处理和处理其商业车辆安全和合规标准的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这一天也标志着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FMCSA)的诞生,这是一个隶属于交通部的组织。FMCSA的引入有助于该机构更好地处理商用车事务,包括其许可、数据和分析,以及其法规遵从性和执行程序。

自改革以来,商用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格审查,尤其是在安全方面。对于商业拖车的制造过程和销售尤其如此,因为FMCSA在运输部的指导下规定的准则必须被所有适用方遵守,而不仅仅是它们的经营实体。

由于这些指导方针可能会因拖车销售和/或使用的州而有所不同,跨部门的性质可能会造成混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编写了一份指南,介绍了最重要的交通部联邦安全法规,因为它们与卡车拖车制造商有关。下面,你会发现这些要点的提纲:

要深入了解各种联邦安全法规和卡车拖车制造商的合规计划,请继续阅读。

对拖车制造商的联邦要求

联邦的要求

我们已经提到了交通部和FMCSA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但还有另一个联邦机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负责监督卡车拖车的生产实践。在它的指导,对在美国市场销售的拖车制造商的要求在美国,该机构详细列出了拖车制造商必须遵守的初步规则。

在该指南中,制造商将通过各种过程到位,以确保其合规,所有这些都必须在适用拖车制造之前、期间和之后提供。安全要点如下:

  • 任何违反指南中列出的安全规定的制造商将“受到不超过6000美元的民事罚款,或不超过1637.5万美元的任何相关系列违规行为”。
  • 所有外国制造商必须完全遵守美国交通部制定的安全法规。
  • 每辆拖车后面必须有识别码格式、内容和物理要求
  • 所有认证标签必须正确粘贴。
  • 制造商必须为客户提供一个单页买方声明
  • 制造商必须向客户提供认证证明(稍后会详细介绍)。

上述信息只是表面的,因为安全合规还涵盖了拖车制造商在轮胎选择、重量、可见度等方面的责任。作为一个拖车制造商,要确定你是否受法规的约束,首先要知道交通部是如何定义重型或商业拖车的。商业拖车是:

  • GCWR或GVWR超过10,000磅的车辆。(这表示结合拖车和卡车重量)
  • 超过26,000磅的车辆。需要司机持有CDL
  • 运输危险品的车辆,由交通部定义

如需更多有关车辆的资料及表格,请浏览网页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网站

如何获得世界制造标识符(WMI)

如前所述,每一个卡车挂车制造商都必须获得一个车辆识别号(VIN)件设备出售前。这不是一个可以自行报告的过程——每个VIN都包含一个编码描述,包括拖车的制造商名称、生产年份、生产地点和其他专业特征。如何获得世界制造标识符(WMI)

为了使车辆识别器的分配过程更加精简,NHTSA与一家名为SAE国际.这家私营公司的工作是向制造商提供VIN的选定部分,称为世界制造标识符(WMI)。如果没有WMI,预告片的VIN就被认为是不完整的。

为了获得一个WMI,您必须首先开始与SAE国际的应用程序,使用其在线申请表格.美国以外的制造商如果计划与美国车队开展业务,必须获得并提交非美国WMI申请。请注意:为了成功获得非美国WMI,必须向SAE国际支付额外的一次性费用525美元。

NHTSA注册和数据牌照

现在WMI已经获得,拖车制造商准备登记其拖车的VIN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根据联邦法规电子代码办公室的规定一般要求(§565.13)如下:

  • 在一个阶段生产的每辆车都必须有一个由制造商分配的识别码。
  • 在多个阶段生产的车辆必须有一个由不完整的车辆制造商分配的VIN。
  • 任何修改车辆的实体(在49 CFR 567.7中指定)应使用原车辆制造商分配的VIN。
  • 识别码由17个字符组成,其中一个校验数字出现在识别码的第9位。它必须在车辆上,以及任何转让文件。
  • 车辆识别码必须是独一无二的:从1980年开始的60年内生产的符合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的车辆不能共用一辆相同的识别码。
  • 每辆车的VIN应清楚地显示在车辆不能拆除的部分(除玻璃外)上(除维修用途外),或在符合相同要求的车辆部分永久贴在单独的车牌或标签上。
  • 对于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低速车辆和载重比为4536公斤或以下的卡车,车辆识别码应位于乘客车厢内。VIN必须是“在不移动车辆任何部分的情况下,在日光照明条件下,具有20/20视力的观察者(Snellen)在车辆左侧挡风玻璃柱附近的视线范围内通过车辆玻璃可读”。每个字符的高度不小于4mm。
  • 每个VIN中的每个字符必须是集合中的一个字母:[ABCDEFGHJKLMNPRSTUVWXYZ]或集合中的一个数字:[0123456789]。这些必须使用§565.15所述的方法进行分配。VIN中的所有空格都必须有这样的一个字符。
  • VIN必须使用大写无衬线字体。

一旦车辆贴上了由SAE International提供的带有WMI的车辆识别码(VIN),拖车制造商必须在至少60天内向NHTSA注册该车辆识别码之前预告片的第一次销售。目前没有可用于此任务的在线门户。相反,制造商必须发送上述信息,连同任何其他适用的形式,:

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局长
新泽西大道1200号,东南
华盛顿特区20590
注意:VIN协调员

在数据板材料方面,建议制造商选择一种足够坚固的材料,以承受磨损、紫外线照射和恶劣的天气因素。Metalphoto®光敏阳极氧化铝是识别和资产跟踪的首选,因为它足够强大,可以显示信息,即使是频繁暴露。

第三方安全验证程序

表面上看,上述的指导方针对新的拖车制造商来说似乎很复杂,因为制造商在拖车上路之前必须遵守不同机构的所有规定。因此,一些拖车制造商决定咨询第三方公司,以确保他们在整个建造、销售和维护过程中完全符合要求。

一家这样的公司是全国拖车制造商协会(NATM)合规性验证计划.NATM要求其所有成员制造商都要接受该程序。其中,为成员提供了一份题为,最低建议制造规范指引(指引),该指南旨在提供对当前联邦法规的方便了解。除此之外,会员还获得技术支持,以及专门关注FMCSA安全标准符合性的两年一次的咨询。

根据新移民管理局的说法,每次咨询都会附带一份最新的清单,列出拖车安全方面的重要事项,例如:

  • 酒的标签
  • 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登记
  • 记录的指导方针
  • 安全电缆/连锁标准
  • 分离系统标准
  • 照明安全
  • 显著的磁带标准
  • 个性化的建议,方便遵守

拖车的显著要求

拖车的显著要求

FMCSA的商用车的显著要求,该机构为1993年12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拖车提供了一长串照明安全指南。这就迫使所有的拖车制造商在车辆的特定区域安装红色和白色的反光片和/或反射反射器。

当购买这种特殊的薄板时,拖车制造商还必须确保它是由fmvss认证(联邦汽车安全标准认证)的公司生产的。这将通过产品上标记的“FMVSS 108号”来证明。任何和所有符合FMCSA规定的显著性材料将被贴上如下标签:

  • c(直角反射镜)
  • DOT-C2 (50mm宽反光材料)
  • DOT-C3 (75mm宽反光材料)
  • DOT-C4(100毫米宽反光材料)

1993年12月1日以后制造的拖车必须在拖车的两侧、拖车的后下区域和拖车的后上区域进行一系列严格的显眼处理。关于具体安置的所有规则都规定在商用车的显著要求指南。制造商必须仔细查阅这些信息,并根据拖车的独特尺寸来遵守这些信息。

另外,如果拖车重量超过10000磅。,it may need further conspicuity treatments in the form of clearance lights, identification lights, brake lights, marker lights, and even license plate lights depending upon the state in which the trailer is operating. Manufacturers must reference所有相应的显著性处理信息作为其安全合规过程的一部分。

卡车和拖车配对规则

卡车和拖车配对规则

在FMCSA§393.201节:车架中,拖车制造商必须密切关注§393.43分离和紧急制动.本节提供了有关牵引装有刹车装置的拖车所需制动系统的重要信息:

(a)牵引车辆保护系统。每一辆用于牵引装有制动器的挂车的机动车,应当配备一种装置,以保证在挂车断裂的情况下,牵引车上的专用制动器能够使牵引车停止。对于气制动拖曳装置,当拖曳车辆的气压在138 - 310千帕(20 - 45千帕)之间时,牵引车保护阀或类似装置应自动运行。

(b)紧急刹车要求,空气刹车。每一辆装有空气制动器的载重汽车或者载重牵引车,用于牵引装有空气制动器的其他车辆时,应当配备两种启动拖车制动器应急特性的装置。当牵引车辆供气压力降低到不低于每平方英寸20磅或高于每平方英寸45磅的固定压力时,其中一种装置应自动运行。其他装置应为坐在驾驶座位上的人易于操作的手动控制装置。其应急位置或操作方法应当注明。在任何情况下,手动装置的安排不得允许其使用以阻止自动装置的操作。本节要求的自动和手动装置可以分开,但不要求分开。

(c)紧急刹车要求,真空刹车。每一辆卡车牵引车和卡车在用于牵引其他配备真空制动器的车辆时,除了§393.49要求的操作组合所有制动器的单一控制外,还应具有第二个手动控制装置,可用于在紧急情况下操作被拖车辆的制动器。这种第二次控制应独立于制动空气、液压和其他压力,并且独立于其他控制,除非制动系统的设置使第二次控制所依赖的压力失效将导致被拖车辆自动刹车。本规则不要求第二控制提供调制或分级制动。

(d)挂车的分离制动要求。每一辆需要配备刹车的拖车,其刹车应在脱离拖曳车辆后自动并立即生效。除了有三轴或三轴以上的挂车外,挂车需要配备的所有刹车都必须在脱离拖曳车辆时使用。刹车必须保持在应用的位置至少15分钟。

(e)紧急阀门。安装在拖曳车辆上的空气制动系统的设计应采用“无回泄”继电器应急阀或等效装置,以确保用于刹车的空气供应库在降低拖曳车辆空气压力时不会回流到拖曳车辆。

(f)例外。本节(b)段、(c)段和(d)段的要求不适用于以车道-拖运方式运输的商业汽车。

尽管上述规则可能并不总是适用于所有卡车挂车制造商,但它们说明了挂车制造商的责任;所有人都应该询问他们客户的车辆,这样危险的配对就不会成立。

关于卡车拖车制造商的运输部法规的额外资源

要了解更多关于如何在拖车制造和安全合规法律方面保持正确的信息,请访问以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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